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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並採最低標決標案件之底價訂定適用規定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並採最低標決標案件之底價訂定適用規定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並採最低標決標(非經評審程序)案件,其底價訂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7月23日府採購字第1100169614號函。二、查本會90年7月13日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招標辦法),其總說明載明:機關實務作業常有省略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而逕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當場辦理審標、決標,以提高採購效率,爰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現行條文第3項)增訂機關得逕於公告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當場辦理審查及決標,以簡化程序。合先敘明。三、承上,機關如依採購法第49條、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辦理且採最低標決標者,其底價訂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惟如機關於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依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底價訂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四、關於來函所詢,機關依上開說明三規定辦理招標,其第2次以上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或經審標結果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底價訂定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隨函檢附依前開規定辦理採購之流程及訂定底價適用規定說明圖。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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