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以工程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
要旨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以工程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以工程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