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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範本」,重點如下:(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業經本會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配合修正第21點。(二)配合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款之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之勾選項目,增訂第52點之1。二、本次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重點:考量不訂定底價之案件適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機制,實務作業尚無執行困難,爰修正第47點。三、另配合上開修正「投標須知範本」,併同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相關內容。四、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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