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要旨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8月23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