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要旨
有關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0年6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1100124685號函及同年月23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二、來函說明三,說明如下:(一)所詢疑義,關於「採線上數位簽名或電子簽章等模式」乙節,視訊與會之評選委員於相關文件(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為之,係指簽名文件之傳送方式,惟簽名或蓋章仍須符合親自簽名或法定之要件。又按簽名係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416號民事判決參照),爰評選委員自己簽名,仍應於該相關文件上為之,以確保該評選委員認同「評選總表」及「會議紀錄」內容。本會已以110年7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883號函訂定「評選會議採視訊方式參考作業流程」(含附件「評選總表簽名頁」及「會議紀錄簽名頁」,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得於會前先行寄送評選委員上開簽名頁,供委員簽名或蓋章後,回傳予機關。(二)另委員將上開簽名或蓋章之文件,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回傳予機關,由機關將該傳真或電子數位檔列印文件併附於總表及會議紀錄,委員無須再寄紙本簽名文件予機關。三、來函說明四,說明如下:(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3項:「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上開規定,係指機關製作評選總表,其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前揭規定並非保密規定,爰縱使委員個人評分(比)表之代號與委員姓名之連結無法隱蔽,亦無涉違反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二)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上開規定係指評選作業或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應秘密為之或保守秘密。爰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知悉上開事項之人員依法皆應遵守保密相關規定(不以來函所述「要求個案評選會之相關人員切結保密」為要件),即無違反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之虞。四、來函說明五,關於來函所述「工作小組如以通訊軟體(如LINE)、雲端空間(如GOOGLE雲端硬碟)或其他可供下載檔案之方式提供評選委員初審意見」乙節,據洽貴府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係「擔心相關軟體資安防護或許不是100%周全,多多少少都有資訊洩漏的疑慮」。所詢疑義,政府採購法尚無規定機關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或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先行提供評選委員之方式,爰機關以「通訊軟體(如LINE)、雲端空間(如GOOGLE雲端硬碟)」提供委員初審意見,如確能執行相關保密作業(例如將初審意見檔案另行以加密方式處理,且以其他方式告知委員解密方式),尚無違反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