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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機關得採視訊方式辦理與廠商之相關會議,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機關得採視訊方式辦理與廠商之相關會議,請查照。

內容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機關得採視訊方式辦理與廠商之相關會議,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會110年6月4日召開之「研商工程技術顧問業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因應措施會議」結論事項辦理。二、為配合旨揭疫情警戒期間之防疫措施,降低人員移動或接觸之風險,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決標等相關會議,得採同步網路視訊方式辦理,本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109年5月1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29號函、109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planpe.pcc.gov.tw/prms/)已有說明。另履約過程中進度協調、期中或期末審查等會議,機關亦得比照前述方式以視訊方式辦理,以避免影響履約進度,及維護訂約雙方權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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