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 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 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4月30日通傳法務決字第11000240950號函(如附件)辦理。二、「電信管理法」自109年7月1日施行後,電信管理法第83條設有過渡期間3年之規定,機關於此過渡期間如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4月30日通傳法務決字第11000240950號函(如附件)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三、各機關對「電信管理法」如有疑義,請洽該法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