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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評審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等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採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評審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等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採網路視訊方式辦理評選、評審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等會議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9年4月7日高市府文工字第109307198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一),關於來函所述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基於整體防疫需要及業務推動考量,機關召開採購評選會議,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與會(含主持、出席、參與會議),或國內、外投標廠商以「視訊」方式辦理簡報及詢答,皆無不可。三、來函說明二、(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為落實上開規定,建議採「視訊」方式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及以「視訊」方式辦理簡報及詢答之投標廠商,皆於非開放之獨立居室內進行。四、來函說明二、(三),說明如下:(一)按審議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爰關於來函所載「若評選會議紀錄未即於當場製作完畢者」乙節,如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未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未符上開規定。(二)另按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第1項)。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第2項)」;第9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第1項)。......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4項)。」評選委員如以「視訊」方式與會,其於上開文件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為之,並回傳予機關,由機關將該傳真或電子數位檔列印文件併附於總表及會議紀錄。本會109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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