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及物價波動影響之處理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重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及物價波動影響之處理

內容

主旨: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因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本會已函釋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0年4月26日反映事項重申。二、關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履約進度乙事,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本會業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三、關於因物價變動影響履約成本乙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基於部分採購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不利於反應物價波動,本會於 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各機關,如履約期間遇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之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以上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重申)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及物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