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 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 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係配合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增列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應含資通安全管理機制及防護措施(第2條第2款第2目)、資通安全稽核事項相關約定(第8條第6款第12目及第24款、第16條第17款、第18條第1款)、於服務績效違約金之資安指標項目之評斷方式及要求基準增列資安事件通報時限、調查、處理資安事件之時效(第15條第2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