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訂定110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本會訂定110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本會訂定110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109年2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51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09年目標達成率為30%,請依權責對109年推動旨揭機制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從優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可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0年度獎勵目標達成率訂定為35%,適用範圍包括:財物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如個案條件適合採旨揭機制辦理時,即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需本會說明或協助之事項,請通知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