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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重申-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內容

主旨:為因應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1)所載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係依序按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工程款(中分類項目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前開內容業於107年7月24日修正,惟部分機關並未納入,爰予重申。三、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造成之風險負擔。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照;如有執行疑義或契約條文認知歧異,可洽本會協助或循公共建設諮詢機制辦理。正本: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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