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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9年11月18日環署管字第1091192134號函辦理。二、前揭函內容略以:(一)有關CSR評分範本「辦理綠色採購」指標,以「最近一年度綠色採購申報金額達新臺幣40萬元以上者,給予1分;未達40萬元者,依申報金額與40萬元之比率給分(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小數點第2位四捨五入)」為得分標準。(二)機關如採用CSR評分範本,廠商於投標時,應自環保署「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下載「綠色採購金額證明文件」,並經該廠商內部用印後,檢具該證明文件予招標機關,以利機關進行審查事宜。(三)CSR評分範本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三、茲參採上開環保署建議,就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辦理綠色採購」指標,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其中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部分,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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