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乙份,並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乙份,並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乙份,並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因疏忽致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形,爰本會訂定旨揭檢核表,供機關人員檢核內控參採使用並存檔備查,無須簽報及核定,以免增加行政作業。二、配合上開檢核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重點如下(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首頁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新增肆、九、(六):本會訂定「採購評選作業檢核表」,各機關得於「評選委員會成立」、「評選時」、「評選後」階段,視個案情形參採使用並存檔備查。(二)修正附錄內容:配合「機關巨額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於109年9月21日停止適用,爰予以刪除;鑑於手冊部分內容(例如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移列附錄並註明網頁,以便查閱最新內容。三、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重點略以(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首頁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一)議程表之項次2:修正為「確認委員已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且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並納入會議紀錄」。(二)會議紀錄:增加委員確認事項(評選委員確認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且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及「出席評選委員簽名」欄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