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要旨
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公共工程順利推展,避免機關未完成前置作業即辦理工程招標,導致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發生,本會於104年3月17日訂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並於104年6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二、本注意事項執行迄今逾5年,經檢討執行成效及相關問題後,朝擴大適用範圍、維護廠商權益、簡化規定等方向辦理修正。三、檢送修正之本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以上單位請轉知所屬會員)、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