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會109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1號函停止適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該函說明三載有:「機關辦理採購應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因案制宜選擇合宜決標方式,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本會對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業以107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700107620號函各機關知悉......」(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考量巨額工程採購,金額龐大且複雜,宜採最有利標選擇廠商,爰配合修正旨揭參考原則參、三、(四)及附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