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得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得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得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第4項及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有關納入本資料庫之人員,自納入資料庫起算有效期3年,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應審視其是否仍符合原推薦資格條件、納入資料庫之妥適性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並得以書面或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者,移離資料庫。前開作業要點108年10月2日修正前,納入本資料庫之人員達2年以上者,推薦機關(構)應於109年10月1日前續行推薦完成,未完成者,移離資料庫。三、有關本功能之系統操作問題,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專區 / 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使用手冊。如有其他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電話:0800-080512。四、另為提升本資料庫藝術學門、人文學門、商業及管理學門、法律學門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納入資料庫(例如具性別平等專長者)。正本:立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