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所涉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所涉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所涉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9年9月7日109誠嘉字第0319號函。二、旨揭政府採購契約轉讓疑義,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已獨立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技師事務所已承接而未結案之業務,如經契約雙方協議由該技師任負責人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技師並承諾比照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連帶負其責任2年者,因可兼顧人民工作選擇及機關權益之保障,該情形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其他類似情形」。正本:劉育誠土木技師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