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
要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請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請查照辦理。說明:一、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3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586號函影本1份。二、機關辦理採購,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保險),依旨揭規定,於未滿15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61.5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依據新法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本會網站) (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