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5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會109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一及二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