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檢送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二、本會公共建設諮詢機制係協助釐清解決廠商與機關因契約條款而產生之認知歧異問題,以減少履約爭議案件,進而提升採購效率。基於廠商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申請調解,係屬法定機制,如申請行政諮詢之標的,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者,非屬得向本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申請諮詢之範圍,爰修正旨揭要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