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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

內容

主旨:修正「優良採購人員及採購案件獎勵表揚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機關獎勵優良採購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激勵採購人員士氣,並利機關就其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業務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爰辦理本次修正。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本要點名稱修正為「機關獎勵優良採購人員實施要點」:由機關就其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以激勵採購人員士氣。(二)第1點:修正辦理優良採購人員獎勵之主體由本會改為各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三)第2點:修正獎勵對象為機關現職承辦採購人員及其主管人員,著有貢獻,足堪獎勵者。(四)第3點:配合辦理獎勵主體之改變,修正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辦理評審及獎勵作業。(五)第4點:現行第5點第1款第2目移列本點,酌修不得列為優良採購人員情形,並增訂得列為優良採購人員之情形。(六)第5點:現行第7點移列本點,配合依本要點辦理獎勵主體之改變,修正簡化評審作業程序,並刪除採購案件相關規定。(七)第6點:現行第8點移列本點,刪除主管機關表揚規定,並明定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敘獎之標準。(八)第7點:現行第9點移列本點,刪除相關推薦規定,並修正其他未盡事宜,機關得視需要自訂相關作業規定。(九)第8點:本點新增,定明主管機關得就具有特殊事蹟之優良採購人員辦理獎勵,其評審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十)另配合依本要點辦理獎勵主體及獎勵範圍之改變,不適用推薦及優良採購案件規定,現行要點第4點、第6點及附件予以刪除。三、檢送本要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含附件)、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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