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配合本會109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01號函修正「投標須知範本」,併同修正旨揭範本。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