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自即日生效
內容
行政院聯絡人:蘇先生 (02)23165300分機6635主旨: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措施適用範圍為109年度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以下簡稱督導會報)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請積極推動辦理。二、本次同步採取之因應對策有以下4點,請相關機關據以辦理:(一)針對工程流標案件,務實檢討解決問題,加速執行:過去因經費不足導致流標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因計畫已成熟即可執行,請主辦機關儘速完成檢討修正,俾利儘早決標加速執行。具體作法:1、請工程會透過現有督導會報機制,定期盤點已流標達2次案件,交由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並適時提供協助,期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發包。2、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1)應參考工程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核實、合理編列工程預算。(2)招標文件內之廠商資格與技術規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不得有限制競爭,致廠商參與投標受到不合理限制之情形。(3)於流廢標後應檢討原因,限期研擬改善對策,並考量下列事項: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檢討預算、底價、招標文件內容合理性;調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金額;調高預付款金額(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檢討契約條款是否合理,如履約期限、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等。(二)附屬單位預算得依預算法第88條提前辦理,增加公共建設投資量能:附屬單位預算,得配合業務需要,依預算法規定,陳報本院核准後提前動支經費辦理。請國營事業配合加速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並適時擴增預算數額,俾有效增加政府公共建設投資量能。具體作法:1、各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全面盤點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加強執行。2、另應在109年度既有預算規模基礎上,再行檢視有無擴增量能空間;如有,則應依預算法第88條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儘速辦理。(三)強化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管控,提升預算支用與達成率:109年度公共建設經費為5,365億元,如達成率由108年之93%再提升至95%,則執行量可較108年再增加966億元。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將持續結合工程會督導會報,加強管控計畫進度及里程碑,督導機關全力執行,並縮短估驗計價時程、加速付款,以發揮促進經濟成長之實質效益。具體作法:1、善用督導會報功能:請工程會透過督導會報,協助於109年2月底前盤點所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可提前發包及加速執行(含增加工作面、發放趕工費用等)案件,並據以列管;同時持續協助各部會解決執行窒礙。另若有重大議題或需跨部會協調事宜,必要時得提請工程會或國發會協助辦理。2、研擬加速執行成效措施:國發會已本興利原則,研擬旨揭執行成效措施,業奉本院核可函頒施行。(四)依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狀況,適時研議追加預算措施:各機關每年之公共建設預算需求,因受本院主計總處分配額度所限,原提報量能未必均能滿足。爰各機關若藉由各項加強執行措施可提早完成年度分配預算,而有產生額外增加公共建設計畫經費之需求,且於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後仍未能容納時,可採補足年度需求差額方式,朝研議追加預算等措施辦理。具體作法:1、視前3項對策建議具體作法及109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有差額相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於109年6月底進行檢討。2、請本院主計總處先行研議相關前置作業及各機關應配合事項,俾利及時啟動。三、檢送「一百零九年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措施」1份。正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銓敘部、勞動部、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