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請加速公共建設執行
要旨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請加速公共建設執行
內容
本會工程管理處聯絡人:吳先生 (02)87897737 主旨:為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經濟之衝擊,請加速公共建設執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2月18日院臺衛字第1090164438號函辦理。二、院長於109年2月13日行政院第3689次會議就「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相關措施」報告,決定四、(四)「加速公共建設的推動:鑑於92年SARS期間公共支出趨緩,當年GDP也受影響。因此,值此疫情影響各項經濟活動之際,更需中央及地方政府大力並加速投入公共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請國發會、工程會切實列管公共建設辦理情形,全力協助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三、有關院長指示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本會相關建議措施如下:(一)109年度預算加速執行:1、各機關就109年度工程,採取適當分標等方式,加速設計、發包及執行,以提早完成設計及相關作業。2、各項計畫之前置作業,請各機關務必全面檢視盤點,並提早完成,讓後續工程推動能夠順利進行。3、關於補助型計畫,請各機關務必確實盤點,並提早啟動各項審查及行政作業,確實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落實督導受補助單位儘速辦理。(二)110年度預算提前辦理:1、有關110年度工程計畫預算編列事宜,請各機關儘早開始,並依主計總處之各機關編製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辦理。2、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所需經費通常較施工階段少,主辦機關可於109年度預算額度內勻支或採取追加預算方式,先行辦理預定下一年度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核定作業,俾利110年度預算通過後即發包施工。3、請確實依行政院108年12月12日修正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第2項辦理,即「各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自設定建造標準時,即審酌其工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建造標準落實執行,以有效運用政府預算」。四、本會將持續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其進度,協助各機關全力排除阻礙。請貴機關對於109年度既有預算加速執行,110年度預算提前辦理,發揮提早及補位之效益。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