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34點、第37點、第41點及第49點:(一)增加優良廠商種類之選項,本會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適用全國採購案押標金及保證金減收之規定,其餘由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載明,本會已同步啟動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規定之程序。(二)因應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為避免廠商於接近截止投標期限方利用線上繳納押標金,致完成交易時逾截止投標期限而衍生爭議,爰預為告知繳納時間限制,提醒廠商注意。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