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要旨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
內容
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印花稅法規定之納稅方式、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防止利益衝突條款、爭議處理小組及仲裁處理方式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關於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併請查察行政院107年7月18日院授人組字第10700467611號函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勞動派遣運用實施計畫」,該函說明一、(三)載明「自110年起,各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除短期具期限性之專案性業務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者外,其餘業務均不得再運用勞動派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