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於採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商品時,應採購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規定之商品。
要旨
各機關於採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商品時,應採購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規定之商品。
內容
主旨:請轉知所屬機關,於採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商品時,應採購符合本局檢驗規定之商品,請查照。說明:一、交通部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將視野輔助系統列入大型車輛強制定檢項目,系統包含「錄影主機」、「螢幕」及「鏡頭」3部分,其中「錄影主機」及「螢幕」應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二、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符合本局檢驗規定之商品,請轉知所屬機關,於採購前揭本局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檢視是否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型式認可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檢驗規定。三、有關商品是否屬本局應施檢驗品目,可逕至本局網站(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網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詢。正本: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