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總額結算給付契約關於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減契約價金、刪除僱用外籍勞工時須扣除與本國勞工價差、竣工通知內容、鋼管施工架之使用、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強化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本會98年2月11日工程管字第09800053720號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