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述「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配合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內容(肆、一、〈二〉),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貳、一序文及〈一〉)。(二)配合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修正評選委員會組成及簽報核定作業(肆、一、〈二〉至〈四〉)。(三)依本會10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47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新增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肆、五、〈二十〉)。(四)依本會108年11月14日「研商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檢討會議」之會議結論,修正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可能類型(肆、五、〈十三〉)。二、另依本會108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爰參照上開函釋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配合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修正文件為「擬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簽辦文件」 、「報上級機關核准之函(稿)」(適用最有利標)、「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內派委員建議名單」、「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召開第2次會議之開會通知單(致委員)」及「第2次會議議程表」;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