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第64點重點如下:為避免實務上因機關不熟悉或遺漏致未勾選,影響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之權益,爰刪除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之選項,惟以文字說明方式,提醒機關就屬合作社投標者,其需具備及審查之文件應包括合作社章程。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