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108年11月6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1項)。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第2項)。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第3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第6項)。」二、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審查費或必要之交通費,採購法尚無明文規定,由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三、邇來接獲機關反映,對於是否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各單位認知有差異,經本會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釐清,補充說明如下:(一)支給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二)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三)因故未能成會。(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三)依上開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包含採購法第94條所稱之「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出席會議,除支給要點第4點所定情形外,得支給出席費。(四)另關於支給要點第4點第5款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之情形,舉例如下:1、A機關補助或委辦B機關計畫,B機關以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案,聘請A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2、A機關補助B機關,B機關以該補助款再補助C機關,C機關以該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聘請A機關或B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四、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建議先洽詢機關主(會)計人員意見;對於支給要點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主計總處釋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