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