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投標須知範本」第55點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51點附記: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附記內容。(二)「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品,預設部分產品項目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於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為須屬我國或條約協定國),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