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108年5月22日政府採購法修正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二、旨揭要點全文修正,其中第四點增訂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人員有效期三年,以強化資料庫人員管理。至於現行資料庫人員納入後已達二年以上者,自本要點修正日起,緩衝期一年。推薦機關(構)得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至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未辦理推薦者,視為不推薦。資料庫建置於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登入後之「採購輔助」項下,上述電子化續行推薦功能尚在建置中。三、另旨揭要點之修正電子檔已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供下載使用。四、檢送「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1份,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