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係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於108年1月1日施行,修正資通安全相關約定(第8條第2款至第4款、第24款、第16條第17款、第20條第7款);並強化資訊服務採購案之派駐勞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包括第3條(增列年終獎金選項)、第8條第20款(強化派駐勞工權益事項)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