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08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直轄市區公所、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秘書處第一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