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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

內容

聯絡人:技術處 林先生 (02)87897667 主旨:檢送「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妥為訂定合理工期,避免工期估算不合理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或發生履約期間需辦理工期展延衍生爭議之情形,以利工程順利執行,特訂定本參考原則。二、本案業經本會於108年5月2日邀集立法院吳委員思瑤國會辦公室、相關機關及公會開會研商,並依會議結論修正,嗣為審慎計,於6月6日函請上開機關(單位)提供意見並參採修正後,完成旨揭參考原則。三、本參考原則所稱工期包括規劃設計階段之作業時程及工程開工至竣工之施工期間。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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