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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送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直轄市區公所、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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