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總統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關於總統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關於總統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補充說明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採購法修正條文已於108年5月22日總統令公布,其中第9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第一項)。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第二項)。」修正重點為刪除評選委員會組成之人數上限,並增訂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排除對象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爰本會會同相關機關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下稱建議名單)已不包含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二、採購法修法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5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其評選委員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說明如下:(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之任務: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2、辦理廠商評選。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惟前揭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二)依採購法第94條第1項、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該委員會置委員5人以上,其委員組成及遴選方式:1、專家、學者(三分之一以上部分),得由機關參考建議名單,或自行遴選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非政府機關現職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擬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2、專家、學者以外之人員(未達三分之二部分),得由機關遴聘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該等人員為機關之現職人員,可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三、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知識更為透明,本會自108年7月1日起已增加公開評選委員之相關學經歷資料。四、請依上開說明遴選適當之評選委員,公正辦理評選,並在原計畫目標,需求標準及預算範圍內,評選出務實且可順利執行之最佳標的。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