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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廠商於履約期間給予全職從事該採購案員工薪資(採按月計酬者)之最低金額欄位,供機關填寫(如機關未載明者,為新臺幣3萬元);增列契約各單項價格之調整方式,涉及人力價格之項目,不隨之調低,以保障勞工薪資。三、另為確保政府採購供應鏈間我國廠商之爭議選擇權利及兼顧採購效率,修正增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七)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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