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107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林靜儀委員、邱泰源委員及吳焜裕委員臨時提案辦理。二、為研議修正旨揭CSR評分範本,本會於108年3月12日及同年5月10日邀集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等相關機關研商後,擬修正該範本評選(審)項目「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之說明事項為:「相關措施項目如:友善家庭措施、員工協助方案、企業托兒、健康促進、彈性工時與工作安排措施(如因家庭照顧或健康因素,提供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地點或內容等)」。三、另查環保署108年6月6日環署管字第1080040998號函說明略以:「考量本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申報系統)需新增相關功能......並於新作法上路前需有充分宣導措施......經評估後,建議CSR評分範本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將分階段處理,說明如下:(一)第1階段:完備申報系統及推廣宣導。於108年底完成申報系統相關功能建置,並辦理相關宣導措施。(二)第2階段:廠商申報綠色採購情形。廠商自109年1月起落實綠色採購,並於110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年度綠色採購情形。(三)第3階段:於110年3月正式實施CSR評分範本增列『辦理綠色採購』指標」。爰本會將俟環保署提供修正CSR評分表範本,彙整修正CSR評分表範本,預計110年3月正式實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