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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首長得否核定自己為評選委員及召集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機關首長得否核定自己為評選委員及召集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首長得否核定自己為評選委員及召集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4年4月24日環廢字第1040008160號函。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條之1第2款規定:「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上開「舉薦自己」,係指向機關推薦自己擔任委員,機關首長負機關行政成敗責任,非本款規範之對象,自有權核定委員,包括逕行指派自己為評選委員。三、所詢疑義,據洽貴局提供之資料,尚不違反組織準則第4條之1第2款規定。正本: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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