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範本名稱、第3點、第28點、第34點、第37點、第42點、第53點、第55點、第57點:因部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性質單純,審標簡易,主要係依價格決標,與適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之財物採購性質類似,爰納入適用範圍,並配合預為修正上開點次內容。(二)第27點、第28點、第29點、第30點、第31點、第32點、第44點、第45點、第46點、第55點:為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繳納押標金,本會將自108年7月1日起啟用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並同步擴大「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之適用範圍至須繳納押標金之案件,爰配合修正上開點次內容。(三)第14點、第48點、第57點及第63點:分別參照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第58點、第71點及第77點修正相關內容。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