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強化勞務承攬採購案之派駐勞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包括第3條(增列年終獎金選項)、第8條第16款(強化派駐勞工權益事項)、第17款(增訂合作社社員權益保障)等;另配合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63條第2項明定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旨揭範本第14條第8款配合酌作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