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投標須知範本」,重點如下:(一)第13點、第15點、第54點、第55點、第57點及第67點: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爰依修正後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4項、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30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第52條第2項及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配合修正上開點次內容。(二)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製品,預設部分項目之原產地須屬我國,部分項目開放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二、另配合上開修正「投標須知範本」,併同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