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108 年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
要旨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108 年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以108 年5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旨揭修正案自108年5月24日起生效。二、旨揭修正案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