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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說明:一、為配合本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政策,及與時俱進檢討品管要點內容妥適性,本會經108年1月8日召開「全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意見後,完成品管要點檢討修正,擇要摘述如下:(一)增訂適用工程金額之定義,並於各點將公告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巨額採購修正為新臺幣二億元(第二點及各點)。(二)增訂「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規定;修正整體品質計畫內容之「管理責任」為「管理權責及分工」(第三點)。(三)配合營造業法第三條規定,增訂專任工程人員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第七點)。(四)修正監造計畫內容之「監造組織」為「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第八點)。(五)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酌予修正文字(第十一點)。(六)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將結算資料填報期限放寬為十五日(第十四點)。(七)附表二-1修正為附表二,附表三-1修正為附表四,附表四修正為附表三,附表五-1修正為附表五,且各表單內容文字併予酌修。另附表二-2、附表三-2及附表五-2刪除,回歸內政部訂頒之相關表單。二、檢送修正後品管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相關資料已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供參(http://www.pcc.gov.tw/,路徑:首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三、各機關現行辦理發包作業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請仍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內容辦理,如欲採用修正後品管要點內容,請依規定辦理招標文件或契約變更。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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