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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聯合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聯合事務所)之技師(建築師)(下稱A君)參與政府採購案,如A君身故,該聯合事務所得否為決標對象或繼續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聯合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聯合事務所)之技師(建築師)(下稱A君)參與政府採購案,如A君身故,該聯合事務所得否為決標對象或繼續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聯合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聯合事務所)之技師(建築師)(下稱A君)參與政府採購案,如A君身故,該聯合事務所得否為決標對象或繼續履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7年12月2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6890號函。二、就來函說明一提及函釋乙節,本會89年10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29246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僅在說明以聯合技師事務所之名義投標者,在政府採購法視為單獨之廠商,非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投標。三、依內政部86年1月9日台內營字第8672047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一)、本會90年2月15日(90)工程企字第90004054號函說明三,聯合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如僅剩合夥人1人時,因已不符民法第667條合夥應有2人以上之成立要件,且其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亦無從繼續,自應認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而有同法第692條第3款所列歸於解散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74號民事判決)四、爰聯合事務所之A君身故後,如尚有合夥人2人以上時,依法合夥組織尚非當然解散,該聯合事務所應即將合夥人異動情形通知機關。機關處理原則如下:(一)A君如於決標前死亡,原投標文件除去敘及A君相關內容後,如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該聯合事務所得成為決標對象。(二)A君如於決標後死亡,該聯合事務所異動後(含合夥成員增加),如仍符合契約約定條件而得提供服務,得經機關同意(變更)後,繼續履約。 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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