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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關於投標廠商切結書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關於投標廠商切結書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關於投標廠商切結書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7年12月4日院臺經字第1070218556號函檢送同年11月20日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主持「社會創新第3次聯繫會議」紀錄(詳附件)及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團字第1071403358號函就旨揭函提出相關建議辦理。二、查本會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所附投標廠商切結書,係針對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建議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該切結書,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三、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且其提供勞務者為非屬僱傭關係之社員時,則非屬該切結書所稱「僱用員工」情形,得免檢附該切結書;如對合作社之相關規定有疑義,請洽內政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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